2009年11月7日

投資者的惡夢

「沒有了安全差,不如不投資。」

香港股市有一個不良現象,叫做「瞎子摸象」。

我發現近來流行著一個說法,就是如果你要犯罪卻又想消遙法外,那麼去香港好了,騙了錢也不用償還。蒙地卡羅曾經是犯罪天堂,但似乎香港也繼承了這項殊榮。

近年來香港時有上市公司突然無故停牌,然後股民毫無心理準備就清盤,當中只有那些控股股東才知道發生了甚麼事。這些公司包括泰興光學、海域集團(1220) 、環新國際(502) 、第一天然(1076)、中國包裝(572)以及最近期的福記食品(1175) 。 福記兩年前的市值高達20億美元。還有國美(493) 和中信泰富(267) ,公司管理層雖然犯罪卻仍未拖垮公司。

這些公司都有一個共通點:它們受到機構投資者和基金經理的寵愛,盈利能力強兼且現金充裕、業務穩定、表面上估值便宜但卻曾經無故集資。而在清盤之前,還曾經交出亮麗的業績──到底出了甚麼事?

那些控股的歹徒從公司偷取大量現金,進行不智的投資,令到公司承擔極大與業務無關的風險,一切都是有預謀地進行的。

那些不法之徒在事件曝光之後往往會潛逃內地,所以根本不可能要他們回來香港受審。有些人會在多年之後才回港。曾經有一個香港董事學會的主席,從自己公司的銀行賬戶偷了1.2億美元,而僅在兩個月之前透過可換股債券向市場集資1.5億美元。

那些核數師、非執董、員工、公司的往來銀行等等人士,全都比較接近公司並且容易得悉這些不法的行為,他們跑到哪裡去?還是根本明知有其事卻仍然閉口不言?這些人也應該受到調查。

我知道有一間上市公司的財務總監,在2008年5月已經辭任,而同年12月那間公司的行政總裁被揭發有醜聞。那個財務總監在公司任職多年,他是我的朋友卻一聲不吭就離開了,簡直就是懦夫的行為。為何他竟然可以消遙法外,而他所屬於的會計公會也毫不知情?

如果有些人在公司剛剛出事之前先行跳船,監管機構從來都不會過問這些人到底知道甚麼內情。即使有專業人士的幫助,最後要為醜聞埋單的,往往都是可憐的投資者。而當公司清盤的時候,股東往往血本無歸,而那些核數師、董事、清盤人和監管機構卻一言不發。股東永遠都不會知道到底發生了甚麼事,而公司的資產又會有何發落。沒有人想提起過去的醜事,對嗎?

現時證監會負責監管上市公司,但它所做的只是不斷向上市公司發出警告--即使是最嚴重的欺詐亦然,它根本就是一隻紙老虎,連某上市公司的董事賭輸外匯蝕掉20億美元也能發生,此舉根本就違反了所有企業管治和風險管理的原則,而那公司卻仍能享有上市地位,那班董事就懷著巨富退休。

證監會也負責監管證券行、基金公司、投資銀行和財務顧問。但它卻對雞毛蒜皮的小事大驚小怪--例如那些只是為客戶買賣的證券行的一舉一動。但它卻沒有理會那些專門為客戶設計、只蝕不賺的投資產品的投資銀行,也從不理會向客戶收取巨額費用(3%至10%不等)的財務顧問和基金經理──相較之下經紀行能夠賺取0.5%佣金已經算是偷笑矣。

最大問題是基金公司、對沖基金和投資銀行裡都是聰明而又富有經驗的MBA畢業生,永遠都比散戶和證監會要快一步。它們戲弄證監會於股掌之間,我對此就有個人經驗。投機客可能比較聰明,但他們的賭性只會令他們十賭九輸。證監會沒有足夠的專門知識和意志去對抗那些投資銀行的不道德行為。

沒錯,證監會的確會檢控那些進行不法內幕交易的人--大概是每十年就會有幾宗吧。但其實那些投資銀行控制了香港股高達85%的交投,每天都進行數以十億計的內幕交易。他們從對沖基金、基金經理、財務顧問和企業主管收到消息,這正正是投資銀行準備發行窩輪或者公司準備供股集資的時候。記往投資銀行就是這樣賺錢的,他們是你的敵人。

投資銀行想沽出某隻股票時,有時會發出很多小額買單(又或者相反)以操控股價。我就曾經多次向證監會和港交所投訴,甚至指明道姓地舉出實例--包括瑞銀、巴克萊、美林、里昂、高盛等等。我得到的回應卻是冷冷的「他們沒有犯法」。難道真的要殺人放火才叫做犯法?

證監會和港交所不願意或者不能夠把這些有權有勢、極度貪婪的機構投資者繩之於法。他們不斷利用機制的漏洞,把數以十億元無知民的血汗錢騙走。

香港政府對此責無旁貸。政府向雷曼債券的投資者屈服--投資者其實是想要銀行賠錢而已。這製造了一個很壞的先例,令到那些投資者一蝕錢就投訴──其實他們根本就沒有理據。

而監管機構卻不理在太陽底下發生的欺詐和不平,也不明白投資者的慘況。現在政府應該醒悟過來,面對香港股市污穢的現實,而非抓住小事小題大造。證監會要問自己,為何香港只有5%的投資者是長線投資者,而其餘95%卻去賭馬、賭錢、買牛熊証和騙人的窩輪?

他們卻沒有這樣做。當熊市重臨的時候,最早看好的一批投資者最後也會離場,因為上市公司欠缺誠信、透明度和專業管治,而同時上海交易所的主管則會漸漸追上來,他們一定會暗暗慶幸香港的情況越來越糟糕。他們正在等待從香港偷走市場佔有率的機會。

我建議證監會和港交所要加強監管加量,去制止一切要挑戰法紀、挑戰特區政府的不法之徒。警方的合作對香港金融市場也極之重要,而刑罰也一定要夠嚴重:例如長期禁止營運、甚至終身監禁(連吸煙和結婚的權利也要剝奪)。

很多年前廉政公署成立來打擊貪污,雖然開始時的情況很糟糕,但最後仍然非常成功,香港杜絕貪污。香港金融市場需要一個類似廉政公署的機構,而且需要更大的執法權力。為了香港的利益著想,很多無法無天的個人投資者和企業主管需要從市場消失。

刑罰的範圍應該包括所有知情的董事、核數師、投資銀行、高層員工以及有份轉移資金的銀行。在內地凡是商業犯罪的人都要被處決,而中國卻從來不愁沒有投資者。

如果任由市場自由發展,對整個股市都很危險。要執行新的證券法例,可能會導致股市在短期內失去部分生意,但最後一定會有長遠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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